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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守护人|《企业破产法》第九条:撤回申请规则的法律透视
来源:星空体育在线官网    发布时间:2025-04-20 23:05:32

  .《环球时报》因COVID-19对美国提起诉讼的武汉律师得到了同行支持(中文译文)

  2.《环球时报》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制定国家豁免法以反制美国以新冠病毒疫情向中国提出的恶意指控(中文译文)

  3.《环球时报》武汉民间针对美国政府涉及种族主义言论而向其提起的控告、民事诉讼进展困难(中文译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施行以来,已成为中国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中,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的人能请求撤回申请。”之规定,看似简短,却在实务中涉及复杂的利益平衡与程序衔接问题。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等文件,从立法本意及条文内涵、司法实务角度剖析第九条的适用规则。

  《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赋予申请人在法院受理前撤回破产申请的权利,但未对撤回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作出细化规定。立法本意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破产程序本质上是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司法程序实现权利救济的途径,允许申请人在程序启动前撤回申请,符合私法自治原则。

  通过设置“法院受理前”的时间限制,避免申请人随意启动又撤回程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虽允许撤回,但法院仍需审查撤回行为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体现对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保护。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的,申请的人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之规定,撤回申请的实务操作需关注以下要点:

  1. 主体特定性:仅破产申请人有权撤回申请,包括债权人、债务人(重整或和解情形)以及清算义务人(清算转破产情形)。

  2. 书面形式:撤回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申请需记入笔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五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能够使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之规定参照适用)。

  典型案例:江苏省某法院裁定中,法院认为债权人以电话方式撤回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需补交书面申请。

  1. 临界点明确:撤回须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提出。实务中需注意:

  (1)法院收到申请材料后,需经审查期(《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能延续十五日。”)方可作出受理裁定。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文件,法院审查撤回申请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1. 债权人申请撤回:需证明债务已清偿、担保已落实或达成和解协议。例如杭州中院某典型案例中,债权人因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而获准撤回。

  2. 债务人申请撤回:需提交财务情况改善证明,如获得新融资、资产重组方案等。

  警示案例:北京某典型案例中,某公司股东为阻却执行程序而申请破产,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程序滥用,不仅驳回撤回请求,还对其处以罚款。

  对于涉及职工安置、金融风险等特殊案件,即便申请人请求撤回,法院仍可依职权裁定受理。如山东省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中,法院认为公司停摆已引发件,不予准许撤回申请。

  2. 债务人申请前需评估是不是满足“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标准(参照《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

  1. 预重整制度: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115条关于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在重整程序中的延伸,明确“继续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降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制度效率。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内容做了修改并对有关债权人有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债权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一定的影响的债权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的内容,系规定的预重整程序,目的是降低正式申请后撤回的风险;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作为破产程序启动的“安全阀”,既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空间,又通过司法审查防范权利滥用。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正确理解该条款的适用规则,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具备极其重大意义。企业及法律工作者应精准把握“申请—审查—撤回”的合规边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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